火燒車二審維持原判
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吉0XXXX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XX
經營者:李鵬,男,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XXXX,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農安縣,現住農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X漢族,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農安縣,現住農安縣。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XXXX師。
上訴人前郭縣前郭XX(以下簡稱天鵬汽XXXX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縣人民法院(2019)吉X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XX、被上訴人XX及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X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9)吉XXXXX民事判決,查清事實將此案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機動車起火因果關系鑒定的程序違法。在一審時被上訴人確實提出了起火原因鑒定,通過一審法院委托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起火原因鑒定,可是數據庫里沒有相應的司法鑒定機構,這樣技術處就通知雙方當事人自行尋找然后雙方共同選擇鑒定機構。可是,被上訴人何時找到鑒定單位,中級法院又何時委托的,上訴人都不知道,只是一審法院通知開庭時才知道有這個鑒定結果。因此說鑒定程序違法。(二)鑒定過程和結論都沒有科學依據。此次車輛著火,已經通過公安消防進行了火災事故認定,在此認定中,有兩種火災起因,一個是自燃,一個是漏油引起的,然而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中竟然排除了自燃的原因,直接認定了是上訴人修理時造成的漏油引起的,而且是推斷。這樣的推斷既不符合常理,又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況且鑒定的地點并不是火災后的現場,而是在車輛殘骸被吊運后的地點,很多零部件已經被人為的移動后進行的鑒定。這樣的鑒定結果根本就不具有客觀性和合法性,所以根本就不能夠當作證據使用,可是一審法院竟以此結果為證據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這是屬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懇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公判,以示法律公正。
XXX、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鑒定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所陳述事實無事實根據,鑒定機構系雙方選擇,并經松原中院委托作出鑒定,結論符合客觀事實,應當予以認定;鑒定結論中對自燃的原因明確系漏洞所導致的起火燃燒,與上訴人檢修燃油系統存在因果關系,上述結論已經明確上訴人實施的維修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上訴人雖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但鑒定人員出庭接受了上訴人的質詢,對其提出的問題已經一一解答。鑒定結論符合法律規定的檢測要求,符合行業標準,有客觀事實根據,有科學依據。綜上,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XX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財產損失100,440.24元、住宿費100元、拖車費600元、修車費用450元,共計101,590.2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XXX是本案所涉車輛(牌照為吉A×××A3)的車主,XX是事發時駕駛案涉車輛的司機。2019年1月12日,XX駕駛案涉車輛途徑松原市,發現該車不能正常啟動,到XX汽修進行修理。在XX汽修的維修工人對該車進行檢查后,發現該車無法啟動,是因為汽油管不上油,是汽油泵壞了。在XX的同意下X汽修的維修工XX更換了汽油泵,維修費用450元。修理了大約一個多小時后,車輛可以打著火了,X將該車輛開走。2019年1月13日早8時05分,在吉林省松原市前郭縣吉拉吐鄉七家子村302國道旁長春方向,案涉車輛發動機前室起火。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車輛起火原因與XX汽修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2019年10月10日,長春奧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長春奧達技鑒(2019)吉07綜鑒14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結論:“經鑒定:吉A××××A3機動車起火原因為汽油泄漏流淌并持續滴落到高溫三元催化以及渦輪增壓器上出現明火引燃附近的易燃物所致,與本次檢修燃油系統存在著因果關系。”2019年10月16日,XXXX(編號:SYXJL-20***69),公估結論為:“根據委托人委托內容,XXX最終確定吉A×××A3號車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壹拾萬零肆佰肆拾元貳角肆分整100,440.24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系因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行為人對火災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車輛自燃與被告的修理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車輛發生火災與維修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顯示案涉車輛的起火原因與本次檢修燃油系統存在著因果關系。并且在鑒定人出庭接受被告方質詢時,被告方陳述“我們當時拆裝燃油管接頭,拔下了,再插上,聽到‘咔噠’一聲,就是插好了,不存在插偏或安裝不牢靠的可能。”鑒定人對此解釋是,根據我機構鑒定人員,對與標的車輛同年份、同款型、同排量的奔騰X80車輛的發動機輸油管查勘發現,此款車型的油管卡扣為插入自鎖式塑料卡扣,卡扣內部有油封膠圈,在油管卡扣安裝時,如果沒有掌握好力度及方向,很容易將油封膠圈頂偏,卡扣本身可以卡住,但卡扣不參與油封,所以就出現了燃油泄漏輸油管不會崩掉的情況。如果像傳統橡膠油管一樣,隨意用力插入,外圈隨意用金屬卡扣固定,就注定會造成油封頂偏,燃油泄漏的情況。針對以上關于因果關系的鑒定結論,以及在法庭上雙方的陳述,一審法院認為鑒定結論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應予以采信。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2019年1月12日原告因車輛故障到被告處修理,XX汽修的工作人員對案涉汽車進行了修理,更換了汽油泵,并且此維修行為與原告車輛自燃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造成了原告車輛自燃的損害后果,XX汽修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19年10月16日XXX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作出XXX,被告沒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法院認定原告因火災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為100,440.24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0元,評估費8,000元,系原告對本次火災起火原因及財產損失評估的實際支出,并且是因被告修理不當造成原告損失,理應退還原告汽車維修費450元,一審法院對原告的以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修車當日的拖車費用600元、住宿費用100元的訴訟請求,因以上兩項費用系因原告車輛損壞而導致的支出,與被告的維修行為無關,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以上兩項支出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前郭縣前郭鎮XXX修理部于本判決書生效十五日內給付原告XXXXX財產損失100,440.24元,汽車維修費450元,共計100,890.24元。(二)駁回原告XX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65元,評估鑒定費38,000元,由前郭縣前郭鎮XXX汽車修理部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通過對一、二審雙方提交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結合雙方當事人一、二審庭審訴辯內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訴人XXX汽修雖對長春奧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長春奧達技鑒(2019)吉07綜鑒14號吉A××××A3機動車鑒定報告書的證明力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上述鑒定程序存在錯誤,亦未舉出上述鑒定結論存在重大差錯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車輛離開事故現場與車輛自燃原因的鑒定并無當然的關聯,因此,長春奧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案涉機動車鑒定報告書依據現場勘察、市場調查與資料搜集作出的鑒定結論專業客觀,與前郭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的前公消認字【2019】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亦不沖突,其證明力應予采信。綜上,XX汽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30元,由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大鵬汽車修理部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XXXX
審 判 員 XXXXX
審 判 員 XXXX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XXXXX
書 記 員 XXXX